申请人:广东晟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059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本身设计凝聚了申请人极为独到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无论是在商标本身还是在指定的服务或者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上,公众能够区分识别,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驳回决定中未援引引证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由电池、加油枪、翻斗车、门框、椭圆等图形要素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油等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性,相关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