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力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17577号“POWERTECH PREMIUM BRAKE PAR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为臆造词,具有显著性和独特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70367号“POWERTECH”商标、第19230391号“POWERTECH”商标、第18021617号“POWERTEC TOOLS”商标、国际注册第1203820号“POWERTEC GARDEN”商标、第1519541号“POWER”商标、第7350223号“POWER IN MOTION”商标、第8606190号“H POWER”商标、第56615538号“金彭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构成元素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销售合同、产品入仓入库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该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四、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卡车、运载工具用刹车盘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五至七核定使用的陆地车辆引擎、搬运手推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五至七若共同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