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范治宝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29159号“涡瓦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第15686631号“金升源JIN SHENG YUAN TEA及图”商标、第290144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构成元素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应可区分以上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应不致造成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