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兴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72501号“雪域冰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46452号“雪冰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162952号“雪域雅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275942号“雪域墨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042354号“雪域冰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8678951号“雪域冰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8699411号“雪域冰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五、六处于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为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动物寄养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指定使用的餐厅、动物寄养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