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仁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63680号“卓越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93977号“卓越仙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衬衫、服装、内衣商品上的注册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