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44507号“墨鱼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89597号“墨鱼小丸”商标、第55673002号“墨妤丸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服务上的相同近似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宣传,该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事实上的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申请人简介及荣誉;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录像带录制;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摄影”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墨鱼丸”,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