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置高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英财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39793号“钉补 Nail-Bo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放弃在“钉补”、“NAIL-BOND”文字部分的专用权,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主要是粘合作用,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NAIL、BOND的中文含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钉补 Nail-Bond及图”,该标志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人称放弃在“钉补”、“NAIL-BOND”文字部分的专用权,但该文字仍属于申请商标的一部分,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仍易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