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坎伦和西奥多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89888号“SCANLAN THEOD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商号和重要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69404号“SCANLAN&THEOD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使用的大部分商品不类似。第11353824号“Scanlan&theod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等待撤销结果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SCANLAN THEODORE”,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