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创新乐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紫金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20143号“老代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41473号“代码竞技场”商标、第34085940号“代码捣鼓日 THE TINKERTHON DA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完全不同,该商标已经广泛使用,在消费者中并没有引起任何歧义。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文稿撰写”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老代码”,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