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极智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73588号“GIN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75123号“几诺GINO GENRE ZENO”商标、第50971581号“GINO”商标、第29772693号“G-NO”商标、第38965768号“G-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未续展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已满一年,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英文“GINO”及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英文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三、四英文“G-NO”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