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甲天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73118号“鹳雀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拥有“鹳雀楼”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32694号“鹳雀”商标、第58295365号“鹳雀”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权均处于不稳定状态,是否有效有待法院和钧局裁决。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鹳雀楼”,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