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山日升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80038号“唐山日升工具有限公司 RI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1982号“日升及图”商标、第5456120号“日升”商标、第28044626号“日升RISHENG及图”商标、第31722898号“RISHENG及图”商标、第23821508号“柯氏行销管理及图”商标、第11876813号“RIS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视觉效果、指向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并不近似。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各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员招聘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有汉字“日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均含有拼音“RISHENG”,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