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440355号“名奢汇 NAME LUXURY EXCHANG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名奢汇 NAME LUXURY EXCHANGE 43440355

阅读:111071 2022-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尹晓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军伟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5日对第43440355号“名奢汇 NAME LUXURY EXCHANG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功能属性,缺乏显著性。2、被申请人不以使用…

  申请人:尹晓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军伟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5日对第43440355号“名奢汇 NAME LUXURY EXCHANG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功能属性,缺乏显著性。2、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大量商标,并存在网站销售行为,具有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2、权大师网页截屏。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商业信息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文字处理;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注册公告刊登于2021年09月28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整体组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不属于对指定使用服务项目属性的直接描述,具有一定的显著特征,应可区分服务来源。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2、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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