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子晴
委托代理人:三河市玖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63249号“励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79968号“励志褚”商标、第19778426号“励志坊”商标、第13264933号“励志泉 INSPIRATIONAL”商标在撤销案件中被决定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水(饮料)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97267号“励志茶”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该枚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