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秦煌伟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3398199号“托普T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6122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提交的2018年04月08日至2021年04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为由,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2、申请人曾获得多项荣誉。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检测报告;
2、网页资料;
3、申请人所获荣誉;
4、技术开发合同、发票;
5、广告制作订单、宣传材料;
6、实物实景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
经查,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0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气象信息;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提交了与多家公司的技术开发合同、发票,所涉交易发生在指定期间内,所售服务为“农业环境监控物联网系统、稻米种植数字化监测平台”等服务,系指通过云平台建设,基于手机、计算机等信息终端向管理者推送实时监测信息、报警信息等。上述证据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检测报告、宣传资料、企业介绍、实物实景照片,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各项服务的关联性,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编程、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复审商标在“气象信息、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气象信息、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