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36348号“家的感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家的感觉 4236348

阅读:32279 2022-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荔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安达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236348号“家的感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6398号决定,于2021年10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荔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安达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236348号“家的感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6398号决定,于2021年10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提交的2018年02月22日至2021年02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通过网络及实地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情况。2、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认定复审商标有效使用的证据。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已与其形成紧密联系。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与深圳市一品居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品牌授权书及深圳市一品居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京东销售截图、京东销货单、京东销售明细表、银行账单、京东店铺企业版界面操作录屏。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主要质证理由为: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2、申请人未搜索到被申请人的京东店铺,其是否真实存在存疑。3、被申请人的网页证据缺乏时间信息,显示的商品仅为沙发、隔断帘,其中部分销售方非复审商标被授权使用人。4、被申请人提交的销货单、销售明细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未体现复审商品,且部分销售单所涉内容为礼品赠送,非商业销售行为。5、被申请人提交的转账单不在指定期间内,且无其他证据对转账内容进行佐证。6、视频文件未经公证保全。7、深圳市一品居实业有限公司诚信存在问题,所提交证据存在瑕疵。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法律文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294号行政判决书。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4年08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7年0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沙发;床;家具;儿童摇床;垫子(床垫)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至2027年09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首先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我局对深圳市一品居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申请人虽然对许可使用合同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但是商标许可使用系民事行为,依权利人意思自治,被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相关主张可视为深圳市一品居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行为不违背商标注册人意志,具有合法性。被申请人在案提交了多张一品居家居专营店的京东网页销售截屏,所售商品为“家的感觉”沙发垫坐垫、沙发、门帘、折叠沙发椅,上述网页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京东商品销售明细、京东店铺企业版界面操作录屏,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沙发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5日

本文《关于第4236348号“家的感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家的感觉 423634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9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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