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万统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名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伟
申请人因第12805750号“FUNTE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6976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提交的2018年03月16日至2021年03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为由,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档案;
2、申请人身份证、佛山市汽巴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发票、送货单、采购合同;
4、实物照片;
5、佛山市汽巴贸易有限公司所获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06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工业用油;发动机油;乳化油;导热油;润滑剂;齿轮油;汽车燃料;发动机燃料非化学添加剂商品上,注册公告刊登于2016年05月28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我局对佛山市汽巴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申请人提交了采购合同、发票、送货单用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所涉交易发生在指定期间内,所售商品为“润滑油”,型号规格为FUNTEC、VABOLION牌(FUNTEC),另考虑到实物证据中虽显示有“VABOLION“商标,但并不妨碍“FUNTEC”作为具有显著性的商业标志同时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润滑油”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润滑脂、工业用油、发动机油、乳化油、导热油、润滑剂、齿轮油”商品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汽车燃料、发动机燃料非化学添加剂”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汽车燃料、发动机燃料非化学添加剂”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