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西观道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方梅
申请人因第18913093号“九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6892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提交的2018年03月18日至2021年03月1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为由,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授权山西青花瓷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
2、销售合同;
3、实物照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0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0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威士忌;葡萄酒;鸡尾酒;白兰地;黄酒;清酒;伏特加酒;朗姆酒;米酒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我局对山西青花瓷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在缺乏销售发票等具有公信力的证据进一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确认相关销售合同的实际履行及产品的实际销售情况。另外,该合同为山西青花瓷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销售“九野”瓶装白酒,而非申请人自身销售商品行为。申请人提交的实物照片系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形成时间。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