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芜湖高斗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33711号“NAPROGESI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6415号决定,于2021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经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13785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复审商标已失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