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皓美电气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91463号“HOM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8976号决定,于2021年08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提交的2017年12月28日至2020年1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为由,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公开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部分产品没有显示“HOMY”标志的说明;
2、采购合同;
3、发票;
4、实物、实景照片;
5、多家公司开具的采购证明、发票、合同;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经查,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提交的合同无发票证据佐证,未显示复审商标。2、申请人提交的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仅显示部分核定使用商品。3、申请人提交的实物实景照片未显示形成时间,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4、被申请人对多家公司出具证明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5、申请人提交其他证据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06月0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0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智能眼镜(数据处理);电线;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断路器;灭火设备;电池;电度表;集成电路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了多份合同、发票,部分交易发生在指定期间内,所售商品为“电缆、电线、断路器、照明装置、电力电子元器件、插座”等,上述证据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实物、实景照片,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电线;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断路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电线;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断路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在案并无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除“电线;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断路器”以外其余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在除“电线;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断路器”以外其余商品上,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线;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断路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