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郑建才
委托代理人:四川虹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世佰登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616512号“SPIDE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0023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提交的2018年04月19日至2021年04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1、金属楼梯;2、金属建筑材料(以下称复审商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情况。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授权广州金木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
2、提货单、装箱单;
3、实物实景照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汕头市澄海区东里荣泰五金塑料厂于2011年0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0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楼梯;金属建筑材料;钉子;金属铰链;金属门闩;五金器具;金属铰链连接器;家具金属小脚轮;金属挂衣钩商品上。复审商标于2017年07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我局对广州金木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合法性予以确认。被申请人提交的提货单、装箱单所涉商品为家具五金、铰链、合页、滑轨、面板、门吸等,非本案复审的金属楼梯、金属建筑材料商品。其次,提货单、装箱单在缺乏销售发票等具有公信力的证据进一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确认相关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实物实景照片系自制证据,无法确定真实形成时间。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金属楼梯、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