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领购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65914号“FOOTOPP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第1001、1004、1008群组中“医用支架、医疗器械和仪器、急救用热敷袋、下腹托带、关节用矫形绷带、矫形用物品、矫形垫、矫形用支撑物、矫形护具用衬垫”商品上的驳回复审申请,仅针对第1008群组中的“鞋用弓形支垫、拐杖、残障者用助行架、矫形鞋垫、畸形足矫形器械、有弓形支垫的矫形用鞋内底”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复审。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用支架、医疗器械和仪器、急救用热敷袋、下腹托带、关节用矫形绷带、矫形用物品、矫形垫、矫形用支撑物、矫形护具用衬垫”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对其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中“FOOT”可译为“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鞋用弓形支垫、拐杖、残障者用助行架、矫形鞋垫、畸形足矫形器械、有弓形支垫的矫形用鞋内底”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