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985291号“圣凯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圣凯及图 33985291

阅读:78093 2022-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曹凯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19日对第33985291号“圣凯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使用“圣凯诺”商标已久,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98…

  申请人: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曹凯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19日对第33985291号“圣凯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使用“圣凯诺”商标已久,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988272号“圣凯诺SANCA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79335A号“圣凯诺SANCA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1637337号“圣凯诺SANCA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著名商标证书、驰名商标认定文件;

  2、申请人所获荣誉;

  3、申请人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4、申请人品牌刊登在杂志的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27日获得初审公告,后经异议程序在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准予注册,于2021年2月14日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及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圣凯”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圣凯诺”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侵犯其除商标权外的何种其他在先权利,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的亦为注册商标权利,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中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中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5日

本文《关于第33985291号“圣凯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圣凯及图 3398529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952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