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929434号“中创好房ZON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创好房ZONC 57929434

阅读:104115 2022-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邻家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29434号“中创好房ZON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11459号“山西中创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8…

  申请人:四川邻家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29434号“中创好房ZON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11459号“山西中创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815514号“中创冷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586272号“中创自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480412号“中创商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3182274号“中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3200970号“中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7239564号“中创共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2643592号“中创智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整体外观、所处地缘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显著特征突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已二至四目前处于驳回复审状态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予以驳回决定,引证商标五其注册申请被部分驳回,引证商标六其注册申请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止,前述决定尚未生效。2、引证商标三、四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七、八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广告宣传本的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八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中创”,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五、六决定生效与否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对其与申请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七、八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5日

本文《关于第57929434号“中创好房ZON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创好房ZONC 5792943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9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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