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真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42227号“真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26739号“真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被撤销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汉字“真脉”构成,仅书写形式略有不同,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