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尤尔实验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47806号“尤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64015号“尤尔传媒”商标、第16846601号“尤特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中,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在广告片制作服务上予以维持注册,在其他服务上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片制作、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近含义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