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睿软件自由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12217号“KER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508568号图形商标、第1495626号“凌志”商标、第7707523号图形商标、第25373455号“康利CONNING”商标、第17451620号“优格好医”商标、第13186521号“CONN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判决及复审决定等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