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海澜之家生活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940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161845号图形商标、第G952267号“TUI CRUISES及图”商标、第G9908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部分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之时,全部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地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部分表现事物、视觉效果、识记印象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