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27849号“麦乐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03310号“麦乐颂MCLOCO”商标、第36358905A号“麦乐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待两引证商标失效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汉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