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于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63933号“薇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二、在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之前,在多个类别上已经存在多枚“薇娅”商标。三、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本案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有“薇娅”、“春秋龙渊”、“温峤”、“ASPIRO”、“刀剑工艺大师”等四十多个商标。2.在先已有除黄薇外的其他申请人申请的“薇娅”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被我局驳回,且相关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仅由汉字“薇娅”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农业机械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上述商品的来源、销售渠道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