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528818号“稻香美厨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稻香美厨及图 59528818

阅读:59129 2022-07-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沈阳稻香美厨餐饮经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28818号“稻香美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10134号“稻香美心及图”商标、第26497382号“稻香花厨及图”商标、第26505383号“稻香花厨及图”商标、第1744…

  申请人:沈阳稻香美厨餐饮经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28818号“稻香美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10134号“稻香美心及图”商标、第26497382号“稻香花厨及图”商标、第26505383号“稻香花厨及图”商标、第17449518号“稻香美里及图”商标、第26489377号“稻香花厨及图”商标、第26503993号“稻香花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申请保护商品类型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已投入宣传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板鸭、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餐厅等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茶馆等商品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30类复审商品和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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