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081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72825号“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0836号“胖太太P.T.T及图”商标、第34865975号“DRAGON PIG ORIGINALITY及图”商标、第13757873号“P”商标、第25851834号“圃偌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睡眠用眼罩商品外的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明确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则我局针对该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所含图形及引证商标四字母“P”在表现事物、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