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波士特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远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96431号“BOSH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35219号“博士特BOSHITE及图”商标、第37980620号“BOSHILE”商标、第9749018号“BOSH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并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核心品牌,在第7类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简介、宣传页、发货单、产品包装、合同、发票、注册证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压阀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零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英文构成相近,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