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金洪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10973号“洪恩GO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66530号商标、第55892214号商标、第56133297号商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8224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2365号商标、第921668号商标、第10993881号商标、第53881908号商标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