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美家家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73584号“美家美学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39401号商标、第3585569号商标、第3110424号商标、第14043138号商标、第10009734号商标、第34306151号商标、第19144184号商标、第53767700号商标、第37308957号商标、第44302324号商标、第37326509号商标、第15250311号商标、第7263659号商标、第9348487号商标、第52720304号商标、第31641243号商标、第5455968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八、十五、十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二、十四、十六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二、十四、十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二、十四、十六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