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艺宣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39949号“10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99644号“bc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92088号“JO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720410号“精彩生活life SPLENDENT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08916号“生活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673476号“金融街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1516045号“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423952号“LIFE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6711898号“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国际注册第1408402号“1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2373184号“CT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7049142号“LIFEID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的商标权专用期至2022年4月27日,现处于宽展期内。
2、引证商标三、八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六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七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4月20日第1788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5、引证商标十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在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100 LIFE”整体与引证商标四、五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九、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九、十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九、十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公众的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引证商标一、十一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一是否构成近似,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