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得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国联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69458号“蝴蝶谷 Butterfly Vall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7960号“蝴蝶谷BUTTERFLY VALL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12月6日第1770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91677号“蝴蝶飞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