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杭州贝咖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29461号“BABYCARE BABY SKIN RESEARCH INSTITU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17296号“BABY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指定服务无直接关联,不具有欺骗性。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参会图片、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月6日第1774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ABYCARE BABY SKIN RESEARCH INSTITUTE”用在指定服务上,易导致公众对服务来源、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资料中部分未体现申请商标或指定服务,同时证据中体现的标识亦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