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得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国联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49853号“蝴蝶谷 Butterfly Vall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第51365038号“蝴蝶谷 Butterfly Valley”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7960号“蝴蝶谷BUTTERFLY VALL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091677号“蝴蝶飞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12月6日第1770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蝴蝶谷 Butterfly Valley”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子;婴儿全套衣;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泳衣;雨衣;戏装;睡衣;围巾;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是第51365038号“蝴蝶谷 Butterfly Valley”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但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上述商标商品不同,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泳衣;雨衣;戏装;睡衣;围巾;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帽子;婴儿全套衣;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