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华景
委托代理人:广州尧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04634号“华象HUA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50753号“华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21年3月6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华象HUAXIANG及图”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67527号“hua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