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市正骨医院
委托代理人:泉州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19519号“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2985号“正 正膏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72986号“正 正膏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673087号“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743960号“丽正堂 正 LIZHENGTAG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793726号“正 正一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182570号“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9422765号“正 正膏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5263434号“正 正金斯奇ZHENGJINSI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558945号“正 正一心TEA FROM HE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0342345号“正 正源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4179919号“正 农正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6989958号“昆医万正 正KUNYIWANZ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设计来源、实际使用图片、媒体报道、所获荣誉及政府文件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正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四、五、八至十一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八至十一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其中主要识别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十二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药;药酒;医用营养品;净化剂;牲畜用洗涤剂(杀虫剂);杀虫剂;卫生巾;婴儿尿布;牙填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十二核定使用的龟苓膏、卫生巾、兽医用制剂、空气芳香剂杀虫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十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中并未体现申请商标或商品,或部分证据为申请商标与其他商标组合使用,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十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十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