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诺玛德用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63271号“NOM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195273号“NOM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复审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维持,现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NOMAD”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手表带;金属、皮革或塑料制表带”商品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手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