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汉庭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14282号“H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在先有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9213号“世界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700524号“51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675909号“51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09285号“NEW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450876号“星河 WORLD GALAX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883889号“世界商谷WORLD COMMERCE VALL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884066号“WORLD COMMERCE VALL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227669号“Worldp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2392072号“WORLD旅 竞自由寻真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国际注册第942539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5787338号“秋毫检测QUALITY AND HEARTINESS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6145996号“HX-I CORPORATION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4127262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966448号“香港房屋协会HONG KONG HOUSING SOCIETY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1194715号“宏塑 H&S 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2016145号“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47926849号“51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47905865号“51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三至十五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十三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6月6日第1794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十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十七、十八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十七、十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截至本案审理时,其他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 WORLD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七、九、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七、九、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八、十、十六在字母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使用单点登录技术为在线软件应用提供用户认证服务;创建、设计和维护网站;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维护;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软件即服务(SaaS)”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八、十六核定使用的工程制图、电脑程序编制、数据加密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维持注册的以建筑为目的的规划、咨询和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八、十、十六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在先其他商标与本案标识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八、十、十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平面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使用单点登录技术为在线软件应用提供用户认证服务;创建、设计和维护网站;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维护;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软件即服务(SaaS)”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