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028963号“H WORL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 WORLD及图 60028963

阅读:126386 2022-07-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汉庭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28963号“H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在先有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89875号“三…

  申请人:上海汉庭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28963号“H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在先有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89875号“三千世界3000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98318号“C&T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43350号“The World Since200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863454号“WORLD COMMERCE VALL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535037号“望古神话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986168号“5TH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5993074号“iti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7609911A号“WORLD TRE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7675909号“51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8281302号“WORLDL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8714448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9196309号“和泓国际HEVOL INTERNATIONAL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3287082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6753590号“海蓝嘉科技HAILANJIA TECHNOLOGY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3307789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0494067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8743040号“惠建HUI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47903508号“51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47922508号“51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48927251号“51WORLD DIGITAL TWIN WORLD IS N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五在撤三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十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五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 WORLD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九、十二、十四、十七至二十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九、十二、十四、十七至二十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八、十一、十三、十五、十六在字母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芯片;人脸识别设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报警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电子钥匙卡;磁性身份识别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八、十一、十三、十五、十六核定使用的半导体、报警电铃、芯片(集成电路)、人脸识别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八、十一、十三、十五、十六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视频显示屏”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八、十一、十三、十五、十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视频显示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芯片;人脸识别设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报警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电子钥匙卡;磁性身份识别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5日

本文《关于第60028963号“H WORL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 WORLD及图 6002896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919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