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015884号“H WORL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 WORLD及图 60015884

阅读:89155 2022-07-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汉庭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15884号“H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在先有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66444号“香港…

  申请人:上海汉庭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15884号“H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在先有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66444号“香港房屋协会HONG KONG HOUSING SOCIETY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063726号“QH LIGHTING SINCE 1993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112148号“C&T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209454号“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242848号“JC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420614号“891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421128号“891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7285525号“和悦里 中冶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7285529号“和悦里 中冶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6780469号“5TH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0599649号“CC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0920556号“WORLD mealsh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国际注册第1003566号“WORLD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843347号“The World Since200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59689783号“沃德WORLD HO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5536562号“World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0261674号“WORLDHOTE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59190318号“W WORLD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57675909号“51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国际注册第1597965号“世界头条WORLD WHOA HEADLINES OF 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国际注册第1597911号“世界头条WHOA WORLD HEADLINES OF 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十四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5月27日,现处于宽展期内。

  2、引证商标十五、十八、二十、二十一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十五、十八、二十、二十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十九现在初步审查程序中。

  4、截至本案审理时,其他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 WORLD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一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一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十二、十三、十六、十七在字母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管理辅助;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寻找赞助;市场营销;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及活动;酒店的商业管理(替他人);饭店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十二、十三、十六、十七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十二、十三、十六、十七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在先其他商标与本案标识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另,鉴于引证商标十四、十九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十九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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