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拔萃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22211号“安心课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64825号“安心智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11492号“安心I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711490号“安心I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334572号“安心到家ANXIN HOME SERV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188363号“安心家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606739号“安心快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6708969号“安心热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562077号“安心财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9912514号“安心车盟ANXINCHEM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8814025号“安心运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4094062号“安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0810486号“大安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5670504号“心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有类似商标共存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九、十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九、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七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安心课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八、十一至十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为侦测非授权访问和数据外泄而进行的计算机系统监控;平台即服务(PaaS);计算机平台的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和编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八、十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生物学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八、十一至十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另,鉴于引证商标七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