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拔萃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30215号“安心课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85032号“安心车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041610号“安心安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191452号“安心家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606744号“安心快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723018号“安心热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163046号“安心计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852965号“安心财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8317389号“安心输入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761344号“安心出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0107754号“安心社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2137116号“安心驿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安心课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十一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智能眼镜(数据处理);计算机无线外围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视频显示器;电子监控装置;视频监控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十一核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电子监控装置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十一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引证商标五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