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拔萃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32498号“安心课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524859号“安心托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707495号“安心热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493010号“安心陪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023849号“安心琴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有类似商标共存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四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安心课管”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教育;培训;实际培训(示范);辅导(培训);广告、推销、市场营销和商业战略规划的培训课程;通信技术方面的培训;教育测试;教育研究;安排在教育机构中进行的培训课程”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另,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