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自贡卓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93487号“时空 龙门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0124号“新时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365747号“时空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及公众号截图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时空 龙门镇”整体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