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雷飞伦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10157号“丽人缘啄木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1628号“啄木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89872号“啄木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33307号“啄木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8220号“啄木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25486号“啄木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293929号“啄木鸟TUCA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98437号“啄木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77445号“啄木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479830号“啄木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37544号“啄木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商标近似。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丽人缘啄木鸟”,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裤子;衬衫;跑鞋(带金属钉);拖鞋;足球靴;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5日